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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工伤康复申请
一、办事依据
1、《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9月11日颁布,第六条
二、申办条件
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经浦东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住院工伤康复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1、工伤人员经抢救治疗生命体征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及身体功能障碍,或者经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建议,需要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向浦东新区工伤认定事务管理中心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
2、对材料齐全的住院工伤康复申请,浦东新区工伤认定事务管理中心应当受理并进行初审后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工伤康复专家对工伤人员是否具有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并作出确认意见。
五、办理期限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康复确认意见,并及时将确认意见送达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情况特殊的,作出确认意见的时限可以延长15日。
2、工伤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确认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持确认意见及相关材料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工伤康复人员未在30日内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的,确认意见自然失效。工伤人员仍需要住院工伤康复的,应当重新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
六、办理单位:浦东新区工伤认定事务管理中心 (浦建路1619号1号楼)
七、联系电话:68812333-1250、58009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