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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工伤认定申请
一、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3、《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二、服务对象
1、工商注册地在浦东新区的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在浦东新区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区或外省市,或者未在浦东新区注册登记、但已经在浦东新区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3、在注册地和浦东新区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若申请人要求在浦东新区进行工伤认定的,其项目施工地在浦东新区的在沪施工单位及其职工。
三、申请时限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浦东新区工伤认定事务管理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浦东新区工伤认定事务管理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材料;其中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材料;
(3)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五、工伤受理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发出通知书。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认定工伤的期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认定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七、办理单位:浦东新区工伤认定事务管理中心 (浦建路1619号1号楼)
八、联系电话: 68580809、58800863